梁美芬﹕搬辭職把戲來港 市民難接受
(明報)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05:10
【明報專訊】早前拜讀吳靄儀 議員和潘繼祖先生在《明報》發表的兩篇文章,內容主要提及英國 國會及香港立法局|的議員辭職情况,冀證明有關辭職再參選的事例在英國也曾發生,故公社兩黨行動乃有先例可循。吳靄儀的文章末段曾提及筆者的私人草案與事實不符,故筆者作一回應。
英國議會分為上下兩院,兩院的議員理論上只可以喪失議員資格,不設辭職機制。例如上議院(House of Lords)議員基本上是終身制的,即使他們被宣告破產,也只會暫時喪失議員資格,當破產期完結後亦可恢復議席;除了是觸犯了叛國罪才會永久被褫奪議席。
下議院辭職機制 處理技術問題
吳靄儀在其文章指出,本人「英國下議院並無辭職機制」的說法與事實不符。翻看英國自18世紀開始,已酌情設立了一套權宜的機制讓議員喪失資格,包括想喪失資格的議員向英國皇室申請擔任一項有名無實的受薪職位(paid office of the Crown),以牴觸《Act of Settlement 1701》(1701年嗣位法案),即國會議員若接受皇室的受薪職位就必須離職。
若將時間往上推,可知英國當初設立這種讓議員喪失資格的機制原意並非供議員作抗議或示威之用,而是要應付技術性問題,例如最先擔任Chiltern Hundreds職位的人John Pitt,他於1751年因為想轉而擔任另一個城市的議會代表,故必須先停止在任的議席;而首個擔任Manor of Northstead職位的Patrick Chalmers,在1842年申請擔任皇室職位以喪失議員資格的原因則是因為身患疾病,無法履職。由此可見,英國議會亦只有「喪失議員資格」的制度,但這並不等同議員的主動辭職。相比之下,《基本法 》第79條亦列出議員「喪失資格」的情况,但沒有以「議員辭職的條件」來形容,反映喪失資格與辭職並不完全相等,例如《基本法》第52條用上「特首必須在下列情况下辭職」字眼,而第79條只用「喪失資格」,可見兩者性質並不完全相等。
就潘繼祖引用的David Davis(戴維斯)「喪失議員資格再參選」事件,的確與近期的5區總辭十分雷同。但我們不應忽略該事件對當時英國社會帶來什麼的爭議及衝擊。首先,連David所屬的保守黨的黨魁對其行動也有所保留;其次,對立黨派同樣沒有派人出選,只任由他一人唱獨腳戲;再者,該次補選的投票率從上次大選的70%急降至34%。此外,下議院議長亦不批准David在國會發表辭職演說,這方面英國議會比香港立法會 的處理手法更嚴謹。
戴維斯隨意辭職不為英人接受
由上述的情况看來,當年戴維斯因某一議題而主動辭職再參選的舉動,在英國社會是受到批評和抵制的。英國在西方是代議政制的老大哥,人民的民主和教育程度很高,但英國人也不接受這種浪費公帑的把戲。現在公社聯盟「依樣畫葫蘆」,照搬西方不受歡迎的一套來港,強迫港人「付錢陪玩」,令市民生厭絕不奇怪。
過去本港議員辭職多因特殊事故
另外,吳靄儀文章列舉了香港立法局|發生了多次議員辭職補選事件。但只要細心去看,就不難發現,戴展華、程介南都是因為特別原因而辭職,只有當年劉千石 是因為不滿某項政策憤而辭職,但劉千石本人也並沒有立即參加補選,而是由李卓人 頂上。
「泛民師傅」彭定康 也批公投
最後,對於經常提倡香港要學西方搞公投的公社兩黨,筆者想引述一段由末代港督彭定康在2003年接受BBC訪問時講的說話︰
"I think referendums are awful. They were the favourite form of plebiscitary democracy of Mussolini and Hitler. They undermin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I think referendums are fundamentally anti-democratic in our system and I wouldn't have anything to do with them. On the whole, governments only concede them when governments are weak."
彭定康之所以發表上述言論,是因為當時英國正爭論是否要透過全民公投去決定是否接受歐盟 憲法(European Constitution),彭定康清晰表達了其反對公投的立場。
由此可見,公投在西方也是個非常富爭議的政治手段。有些人形容公投是「Voter-fatigue Exercise」(意指令選民疲累的行動),有人形容公投(Referendum)乃「Neverendum」(即沒完沒了的意思)。一向吹捧彭定康及西方思想的公社兩黨,看到這番言論,不知有否反思?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城市大學 法律學院副教授